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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古所學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博物館與古物維護研究所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博物館學與古物維護研究所學會」,由本所「博物館學組」與「古物維護組」在學學生所組成,以下簡稱本會。本組織章程是為本會最高指導原則,凡與本會相關之組織運作與事務辦理皆應依本章程規定行使。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會為本所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團體。設立宗旨在於建立學生參與所務及校務的機制、維護本所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培養本所學生的服務精神,共同提昇本所學術成就。 

第三章 任務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以服務本所學生,綜理本所學生相關事務,增進師生互動,開創交流管道,整合專業資源為主要目標。 
 

第四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平時則由本會組織依本章程規定代行職權;但若遇本章程未明訂之事項,則應提報會員大會審議後通過之。會員大會之職權行使,以超過當次出席會員半數表決通過為決議。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應分別於開學後二週內,及期末前二週內;但若有必要則可隨時召開。

第五條 學會組織: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1人,由博物館學組與古物維護組各推選一位代表出任會長、副會長職務。其下各事務人員由會長、副會長就任後自行任命,再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六條 工作小組:若為辦理任何計畫,可由學會組織召開幹部會議遴選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凡本所在學學生皆為當然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組織章程、本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並維護本會之聲譽。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發言權:於會員大會中具有發言權利。

二、表決權:於會員大會中具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利。

三、選舉權:於各項選舉活動中具有投票權利。

四、參選權:於各項選舉活動中具有參選權利。

五、罷免權:具有行使各項罷免之權利。

六、參加權: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具有參加權。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會費繳納:會費金額由每學年上學期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按規定期限繳納。

二、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配合協助之義務。

三、若會員不盡義務,得依本章程限制其會員權利。

第六章 選舉、罷免及遞補

第十一條 選舉

一、時間:本會每屆會長及副會長改選時間應於每學年下學期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資格:以一年級會員為優先參選人。

三、辦法: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選舉,由博物館學組與古物維護組各推舉出一人擔任會長、副會長職務。詳細選舉辦法由該屆學會擬定,並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之。

四、疑異:若對選舉之公平、公開、公正有任何疑異,應召開會員大會提出,否則將不另予受理。

五、就任:當選人員在確認當選後,應於一周內完成印鑑交接及事務、資料的轉移。事務人員應於當學期期末社員大會後一周內完成印鑑交接及事務、資料的轉移。

第十二條 罷免

一、本會人員若因違反章程或嚴重失職,致使無法繼續擔任其職務,可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之。

二、罷免後選舉或遞補:若被罷免者為會長或副會長等任一員,則需由學會組織重新擬定選舉辦法,報請會員大會決議後依照辦理。若被罷免者為事務人員,則應由會長於會員大會上,直接提名合適人員,經會員大會同意後遞補之。

三、  交接:當選人員或接任人員在確認當選後,應於一周內完成印鑑交接及事務、資料的轉移。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款。

三、補助與贊助。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運用:本會經費之運用,應受會員大會監督之。

第十五條 公開:本會之經費運用細目應於每學期第一次及最後一次會員大會中報告,並受質詢。

第十六條 徵收:本會若因任何計畫而需會員另行交納費用,則應由本會擬訂計畫內容及徵收金額後,報請會員大會審核,並於通過後執行之。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章程修訂:若本章程需修訂或增訂,應由本會擬訂完成後,公告十日,再提報所務會議通過之。若會員有任何異議,應於公告期間提出,逾期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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